白酒国际化向来都是行业关注的热点,但是似乎一直呈“雷声大,雨点小”的状态。多年以来,白酒的实际出口额很难突破销售总额的1%。
那么,阻碍“白酒国际化”的问题出在哪儿?
除了大家惯常讨论的文化差异、消费习惯、营销场景等方面带来的阻碍外,一个最为核心的问题是“标准”,也即白酒的生产酿造标准是否符合目标市场(主要指欧美等发达国家市场)的要求。
欧美市场基于自身烈酒品类的特性、基于自身食安标准而建立起来的市场准入条件,往往会成为阻挡其他品类进入的壁垒。
日前,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征求《白酒质量通则》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似乎直奔解决白酒标准与国际化接轨这一核心“痛点”而来。因此,诸多媒体将《白酒质量通则》形容为白酒打入欧美市场,以实现“国际化”的重要一步。
根据来自“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白酒质量通则》应“建立围绕面向消费端的产品标准表达体系”“充分借鉴和参考国外烈性酒相关标准和法规中工艺的表达形式”。
这说明,《白酒质量通则》确实是面向消费者、面向国际市场。
目前,《白酒质量通则》尚处于“征求意见稿”阶段,也就意味着,诸多标准细节并未最终确定,还无法看出它的全貌。
那么,这一份标准能否助力中国白酒真正走向国际市场?
实际上,从现有的各项标准上判断,要真正走向国际市场,还有诸多的难关要过。以欧盟为例,其在食安标准、烈酒标准上,与国内白酒标准有着诸多不同。
国内、国外对于“陈酿酒”的不同认定,就是一个需要对标、接轨的重点。
譬如关于烈酒的陈酿标注方面,欧盟条例(EC)No 110/2008第12条“关于陈酿时间的标注”中规定,烈酒的描述、展示或标签中可以标注陈酿时间,但只有在指明最年轻的酒精成分(若以白酒年份酒来理解,就是最年轻基酒的陈酿时间),且该酒精饮料是在税务监管或提供同等保障的监管下陈酿的情况下,才可在酒精饮料的描述、展示或标签中指明陈酿期。
那么,国内在“陈酿酒”方面是如何认定的呢?
由于“酒是陈的香”的观念,各种“陈酿年份酒”在市场上大行其道,其标准的认定似乎一度掌握在厂家手里,随意性很大。
后来,行业协会开始介入,逐渐以清晰化的标准来认定陈酿酒年份问题。
2019年4月,中国酒业协会正式颁布《白酒年份酒团体标准》,以及首批通过认证的年份酒产品。根据《白酒年份酒团体标准 T/CBJ2101-2019》的官方定义,白酒年份酒是以传统白酒(固态法、半固态法)工艺酿造,经贮存三年及以上基酒勾调而成。主体基酒总量应不小于基酒总用量的80%,标注年份取加权平均酒龄的整数。
2019年10月16日,“中国高端文化白酒·内参酒价值研讨会北京站”在北京举办。会上,中国酒业协会官方公布了年份酒认定和监管细则,还以内参大师酒(15年)为案例展示。
内参大师酒(15年)80%的基酒由19年、15年、7年三种年份原酒以47.27%、9.28%和23.45%的比例构成,总体加权平均年份为15.02年,故称内参大师酒(15年)。
如果对照“欧盟条例(EC)No 110/2008”,那么,这款内参大师酒(15年)就必须标注基酒成分中陈酿时间最短的成分,以整体酒体来说,就不仅仅是标注80%主体基酒的问题,而是也必须标注出剩余20%酒体的年份。
这对于很多年份酒来说,无疑是一件尴尬的事儿——标注其中当年新酒成分,可能意味着消费者对其“陈年印象”大打折扣。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欧盟条例(EC)No 110/2008”规定,这种关于陈酿年份的标注,必须是“该酒精饮料在税务监管或提供同等保障的监管下陈酿的情况下,才可在酒精饮料的描述、展示或标签中指明陈酿期”。
不仅需要明确标注每一种年份酒体的成分,还需要这种酒体成分是在获得“欧盟”认可的监管条件下酿造的。
也就是说,在技术层面上,目前中国白酒陈酿年份酒标准所采用的加权平均法与欧盟最低年份标注法有所冲突,属于根本性标准差异;在监管层面上,欧盟需要其认可的监管体系监管企业酿造,而中国依赖企业自检+协会抽查,互认难度大。
从这个角度来看,意在接轨国际的《白酒质量通则》最终版,是否能够在这些技术要求以及监管要求上达到欧盟标准?目前尚无法判断。
不过,单纯修订国内标准恐无法破解欧盟壁垒,需建立国际互认的监管体系,并重构技术标准,才有望助力白酒真正进入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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